(一)工程圍擋高度要一致,色彩、樣式應當與所在區域環境相協調;
(二)建筑工程圍擋應當在確保行人和車輛an全通行的情況下合理設置范圍,建筑工程圍擋基礎外側退讓建設用地邊界不得少于1米;國有土地儲備和房屋征收地塊圍擋應當沿規劃紅線設置,做到“即征即圍”和“先圍后拆”;
(三)除道路施工可以按照工程進度分段設置連續封閉圍擋外,其他圍擋不得中斷或者留有缺口;市政、園林、道路挖掘(占用)等臨時性施工不具備設置封閉圍擋的,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(夜間設警示燈)及移動圍擋,并有專人負責;
(四)除市政、園林、道路工程外,施工期限3個月以上的,應當采用砌體基礎的硬質圍擋;施工期限3個月以下的,可以設置臨時彩色壓型鋼板活動圍擋;
(五)圍擋應保證施工作業人員和周邊行人的an全,圍擋保持整潔完好,不得刷寫標語;
(六)在軟土地基上、深基坑影響范圍內、城市主干道、流動人員較密集地區及高度超過2米的圍擋應選用彩鋼板;
(七)建筑工地圍擋高度不得低于2.5米,其他區域的工程圍擋高度不得低于1.8米;
(八)道路兩側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工程圍擋的外側不得有凸出物;2米以上高處作業的,應當設置防護欄桿或在人行道部位架空不低于2.1米的防護走欄;
(九)市政工程圍擋使用注水式全塑圍擋、護欄或者折疊柵欄等硬質材料的,高度不低于1.8米。交叉口或道路中間,不適宜設置較高工程圍擋的,其高度可降至1.1米;
(十)圍擋應采取抗風措施。
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建設進度,及時調整施工圍擋的范圍,減少施工對行人、車輛通行的影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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